印刷厂与社保局工伤认定纠纷案 2017-03-09
【案由】工伤认定纠纷 【关键字】工伤认定 下班途中 机动车事故 判决维持 【案情摘要】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印刷厂;被告:北京朝阳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2008年9月4日19时许,北京市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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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工伤认定纠纷 【关键字】工伤认定 下班途中 机动车事故 判决维持 【案情摘要】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印刷厂;被告:北京朝阳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2008年9月4日19时许,北京市朝
裁判要旨 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不意味着工伤职工工伤待遇资格和权利的绝对丧失。法院有权审查确认工伤。  
[案情]2004年1月26日7时45分左右,公司销售科业务员陈某某在上班途中用电话安排工作后,发现自己的口角有些歪斜,向单位告假后,到医院被诊断为脑溢血,于48小时内死亡。2004年2月2日
〈要点提示〉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因其改变而撤诉,人民法院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依法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 &nb
本人身份:用人单位的代理人。 评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
成都工伤律师: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一年时效起诉要求工伤待遇败诉 2002年起,蒋佐康在四川新津晨龙纸业有限公司从事加料工作。2006年12月3日4时许,蒋佐康在上班过程中,被公司员工的
包工头雇佣工人出事故,工伤认定主体为建筑施工企业 官司打了两年 新标准认定他是工伤 广安中院审结一起没有签订用工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案”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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