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出台 2018-02-25
《方案》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按《方案》为职工(含农民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下同)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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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按《方案》为职工(含农民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下同)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且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
答:根据《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61号)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并按以下标准为原工伤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预留待遇费用: (一)一至四级工伤
一、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1952年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是: 1、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 2、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
1、哪些农民工可以参加工伤保险? 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均应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参保人员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
近日,青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这是青海省第五次调整提高工伤人员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