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关于调整全市2016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泰人社发【2016】377号 ) 2017-07-16
关于调整全市2016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泰人社发【2016】377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泰州市2016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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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等相关规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同意,现将我
盐人社〔2016〕64号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盐城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
导读:继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连续几次调整以后,给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物价上涨了,每月支出也多了,咱就盼着再涨点养老金。”自
4月25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本市对去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和去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分别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调整2013年工伤一至四级
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颁布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对年满60周岁的城乡老年人发放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月
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 4月1日起,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出生日期变更后,其领取养老待遇实际年龄已满60周岁重新办理待遇核定,自待遇核定的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凡户口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年满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原件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申报,经乡镇(街道)审核,由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批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