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重叠时的法律适用 2017-06-05
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17日法治时代B4版刊载了高立克先生撰写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适用关系解析》一文(为行文方便,以下简称"高文"),深受启发,但对"高文"提出的主要观点,笔者有不同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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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17日法治时代B4版刊载了高立克先生撰写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适用关系解析》一文(为行文方便,以下简称"高文"),深受启发,但对"高文"提出的主要观点,笔者有不同的意
《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3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1
九江市民钟先生:我是一家企业单位职工,单位已帮我缴纳了工伤保险。前不久在一次工作中,我负了工伤,目前生活还难以自理,现已到劳动部门鉴定,但结果还没出来,请问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记者跑腿:南
在江苏无锡打工的刘明因工伤得到一次性补偿后辞职,同时又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近日在当地法院的调解下,单位承诺一次性支付小刘5.8万元。 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许多职工发生工伤后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
《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与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不同,它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伤
乐山一职工近日来电话问老蒋,他想弄明白破产企业职工享有哪些工伤保险待遇?老蒋咨询了相关部门,现回复如下:根据《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6〕31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