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2017-06-03
一、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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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
浙劳社厅字〔2005〕92号 安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如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安劳社〔2005〕第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职工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伤
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7〕75号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 办法》的规定
新政发[2007]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八条关于“伤残津贴、供养
1、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其他费用的支付项目,暂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第58号令)第18条、第19条规定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预防费和康复费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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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