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2017-08-06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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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就我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省本级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维护参保职工的权益,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职能整合实施方案〉通知》(闽人社文〔2013〕326号
第一条 为规范省本级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维护参保职工的权益,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职能整合实施方案〉通知》(闽人社文〔2013〕326号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
汴人社〔2014〕139号 关于印发《开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 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开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印发
【法规标题】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203号 【发布日期】2014-11-06 【实施日期】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