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调整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公积金常见问题 2017-04-09
津公积金委〔2013〕2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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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积金委〔2013〕2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3〕40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将《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印发给你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都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办理步骤: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步骤: 1、缴存单
缴存业务包括9项内容: (1)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个人账户设立: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2年3月24日颁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批准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2年3月24日发布实施的《
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营业执照或设立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2)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