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湖南省有线某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6-12-31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永中法民三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李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有线某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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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某诉称,原告于2012年11月4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每月平均工资4119元/月。鉴于原告向被告多次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无理由的停发工资,且拖欠3
申请人:罗某,男,汉族,1982年1月某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某镇某村某组。委托代理人:唐某,四川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法定代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委托代理人周×,四川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生帅,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
案件焦点:1 工资补偿。2 保险金补缴。3 经济赔偿。4 双倍工资赔偿。5 加班费赔偿。本案件属典型的劳动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委托代理人莫吴(系吴亲,受吴别授权委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信息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
申请人:李x,性别,男,出生日期:1990年1月x日,住址:拉萨市城关区x路x,身份证号码:631x委托代理人:王生帅,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成都x会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肉类加工厂。经营者张×。委托代理人李×,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委托代理人王生帅,四川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