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17项新举措解读 2016-10-30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从3月1日起实施,我市医疗保险改革推出17项新举措,包括提高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提高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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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依据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及有关文件。 二、转入申请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参加医疗保
第四章 费用结算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予记账。第三十条 市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劳务工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
核心提示:保险对象:非深圳户籍员工 缴费标准:每人每月12元,其中用人单位缴交8元,劳务工个人缴交4元 保险费用途:6元作为门诊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5元作为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
2009年新出台的少儿医保政策,查看》》》 (最近更新日期:2009-09-08) 一、主要政策依据 1、《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2、深圳市社会
为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的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将部分诊疗项目列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新列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如下: (一)非肿瘤介入治疗;
为减轻参保人经济负担,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部分药品列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列入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深圳市的医疗保障体系,深圳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对《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2003〕125号)进行了修改,草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