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 2017-06-19
劳社部函〔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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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厅发〔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近年来,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以下简
国人部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各副省级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府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人社部函〔2008〕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
人社厅函〔2009〕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我部组
人社厅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 工
人社厅发〔200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劳动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人社厅发〔200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交通(交通运输)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各计划单列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