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支取业务操作指南 2017-02-25
单位经办人在所属归集部门领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户明细表》,格式如下 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户明细表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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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办人在所属归集部门领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户明细表》,格式如下 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户明细表 年
一、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理场所城市区的,由公积金归集科,市区营业部办理;铁路系统、县(市)吉利区的,分别由洛阳铁路分中心、县(市)吉利管理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5、退休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
一、贷款办理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时,近6个月以上,连续、足额、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注以下所有要件在面签《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时需要核实
查询渠道通过市区营业部柜台或自助终端、中心门户网站(www.lyzfgjj.com)或洛阳·无线城市(www.lywxcs.com)网上在线查询、12580人工语音台查询、手机签约用户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试行)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四部门(建金[2011]9号)、《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和省建金[2011]52
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和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一、项目贷款办理办理场所信贷管理科(项目办)办理要件借款人须提交
为贯彻落实《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4〕16号)及与之配套的《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政策规定,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制定本业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