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业保险费的核定、申报缴纳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须知-失业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8
一、缴费核定时间: 每年2月15日至3月30日为新年度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手续的期限。 二、核定对象: 经批准的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部分行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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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费核定时间: 每年2月15日至3月30日为新年度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手续的期限。 二、核定对象: 经批准的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部分行业统筹
答: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
记者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2010年下半年,吉林省对灾区实行失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措施,减免期限视灾情和生产经营情况而定。 为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吉林省人社厅下发
答:根据沪人社研发(2015)8号的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本市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今年上半年,鸡西市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努力为参保人员及失业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失业保险费提前半年完成全年收缴任务。 从年初开始,我市细化工作目标,制定2011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上年度本人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上年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