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男职工可享10天生育津贴 2017-07-01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职工生育报销范围扩大还是减少?近日,小编就此采访了市社保中心负责人,对《规定》中参保人员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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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一般而言,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孩子或者流产时,可以得到检查费、生育费、营养费、生育津贴等各项费用。 细致算来,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女职工生育或者流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14年6月30日省政府发布第94号令,《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与1999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
根据今年试行的《徐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6月15日,徐州市医保中心发布了最新的职工生育保险办理指南。 每月5日后受理 每月5日后各工作日内,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随时受理单位、个人报送
甘劳发[1997]第208号 各地(州、市)劳动处(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处(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处(局)、审计处(局)、工委、妇联、人民银行,省级各厅(局、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
新政亮点一:2015年后按医疗保险规定核报 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就医确认凭证已生效的参保女职工,如因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于2014年12月31日前入院,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出院,出院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