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 2017-06-23
《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已经2004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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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已经2004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条例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计生委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本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发挥社区优势,动员各方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国家计生委等8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计生政〔1997〕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控制人口数量 ,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流动人口包括: (一)在我市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为了推行计划生育,实现国家人口规划,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结合我市一段时间来执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