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调整 2017-06-25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落实产假天数调整规定,解决外国籍职工生育医疗待遇问题,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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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 调整范围: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调整标准: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611.5元的,调整到2611.5元; 2)生活大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
门头沟、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煤集团,各相关工伤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北京市生育保险最新政策规定: 凡是本市用人单位内的职工都可参加生育保险,故之前并不可以参保的非京籍职工也可参加生育保险了。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及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公告 为确保201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收缴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及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
京人社养发[2014]17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集团(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解决我市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经研究,现将调整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问题
关于调整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6]9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