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生委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6-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生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民>局等八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以现居住地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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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30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4年8月14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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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辽>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1988年5月28日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2年9月25日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7年9月27日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