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试用期?与哪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或 2016-12-14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 309号和劳办力字[1991]40号复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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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 309号和劳办力字[1991]40号复函的规定,
案例:陈某,男,43岁,连续工龄26年,系某国有机器厂固定工。1990年2月起因类风湿性关节炎,双手每个指间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并患有慢性迁延性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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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违反有关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是: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支付给劳动者的津贴和用品;
终止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有何规定? (1)按照部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
无效的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我国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
按照的规定,建立应当订立。用人单位录用的职工,有的属于干部,有的属于工人,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不完全相同的。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订立劳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再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我国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