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是什么 2018-03-20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出大理州辖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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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出大理州辖区工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2、离、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
根据国务院关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买、建修住房贷款本息的。
一、非销户提取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
一、可以支取。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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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解困房: 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房屋预告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购房首付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