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政策 2017-06-16
【导读】:2014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政策,2014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政策 第二十一条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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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 文 号] 劳社厅函〔2002〕117号 [发文时间] 2002年3月19日 [生效时间] 2002年3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
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失业保险关系的处理 根据《关于外派职工取得境外居民身份证后是否继续参保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15号): 职工
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问题 根据劳社厅函[2002]117号,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
是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分为两种情况: (a)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受,并为其办理继续参保的手续
2014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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