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的职责-失业保险条例 2017-03-08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找到 失业保险条例 相关内容1174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
劳社部发[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称《就业促进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劳社部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省、直辖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高度重视。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再就业工作情况汇报,并决定在适当时候召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 文 号] 劳社部发〔2005〕6号 [发文时间] 2005年2月24日 [生效时间] 2005年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发 文 号] 劳社部发〔2000〕22号 [发文时间] 2000年11月8日 [生效时间] 2000年1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