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2018-02-17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会议纪要》中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宜金发【2010】44号)对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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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会议纪要》中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宜金发【2010】44号)对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均工资基数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且不应超过职工所在辖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3年第一次会议精神,现将2013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规定通知如下:我市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9%至12%。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镇江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单位为个人和单位各10%,最高不超过12%。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通知称,从今年7月1日起,对我市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单位、职工应分别按职工月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见分见角进元;对有条件的单位,在规定缴交率的基础上,经批准可适当提高。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应认真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
企业2012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201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450元)的,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