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责任的情况下 车主如何获得保险赔偿? - 社保案例 2017-03-20
【导读】:保险案例:2013年12月1日,孙女士驾车行至富力广场附近,被后面的一辆出租车追尾,现场肇事司机和她分别打电话报案,当时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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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马成(化名)在巴音乌鲁乡因风雪迷路意外死亡,马成妻子孙花(化名)等五位亲属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马成(化名)在巴音乌鲁乡
【导读】: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李亚军所在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王老太67000元。该次交通事故赔偿终结,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导读】:“我们还没有收到被保险人,也就是肇事一方的理赔申请,所以理赔流程一直没有办法启动。”今天上午,人保厦门分公司理赔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张先生告诉记者。
【导读】:轿车出租给租车行,租车行又将车转租给其他人,结果车撞伤了人。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认为,吴强将车子用于营运,改变了车的用途拒绝理赔。
【导读】:《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导读】:2013年12月,刘某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刘某构成工伤。丝织厂不服,以劳动保障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出
【导读】:为28岁的儿子投保了寿险,3年后儿子病亡。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告知被保险人的病情为由拒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受益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