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7-06-20
国办发〔200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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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劳社部发[200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5〕36号)和全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会
劳社部发〔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
劳社厅发〔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2月25日以国务院令第488号公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
劳社部发〔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称《就业促进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劳社厅函[2007]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 《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
劳社部发〔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8年2月3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党的十
人社部发〔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局)、中小企业厅(局、办)、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联、共青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