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 2017-07-27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 根据辽政办发【2015】30号、54号及朝政发【2015】12号、朝政办发【2015】40号、8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朝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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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年、借款人及其配偶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的,每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提取时须填制《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转移申请单》。若需提取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需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房金委〔20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巴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统一贷款政策执行标准,现制定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一条贷款基本条件 第二
凡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为规范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加住房公积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贷款条件 (一)购房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贷款申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48号)和3月20日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和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现就异地缴存人员住房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