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17-06-23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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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萧山社保局、余杭社保委,市级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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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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