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 2017-06-2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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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一○号《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0月30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布。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解决我市城镇职工退休时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现作出以下规定。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
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