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03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出自: 时间:2006-10-26 9:09:28河北省劳动
找到 参加工伤保险 相关内容1490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出自: 时间:2006-10-26 9:09:28河北省劳动
(鲁劳社[2006]2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山东省贯
大劳发[2005]76号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大劳发[2005]76号 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
法定就业年龄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时,原则上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
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工伤保险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
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
第一条 为保障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4〕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雇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