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2017-06-03
新劳社字[2006]8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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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社字[2006]8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
《工伤保险条例》共八章64条,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1-6条)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保险费征缴依据以及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责任和职能划分等;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7-13条)包括基金构成、费率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是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工伤保险条例》通过立法把各类企业都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这对分散各类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 (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
以下是找法网为您整理的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又名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引〉办法,于2005年1月24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找法网为您整理的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内容,感谢您的阅读。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