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2017-06-22
《铁岭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业经2001年11月26日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辉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铁岭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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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业经2001年11月26日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姚辉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铁岭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许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云政办发(1997)156号和临行办发(1997)130号文件规定,结合临沧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一、为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职工生育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7年3月19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 二○○七年四月一日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