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的意见 2017-06-22
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积极做好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工作,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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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积极做好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工作,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基层各单位: 我市从2000年10月1日起试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期间,对该办法进行了两次修改,保证了企业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和一定的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1月2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女职工在生育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8年4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二○○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秦皇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直委、办、局(公司、集团),中央、省驻沈单位: 为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沈阳市城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业经市政府2005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60号令),特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