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 2017-08-06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 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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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 河北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河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中央属行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皖政办[2002]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实施以来,全省企业职工
皖政[1997]63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
(国发[199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