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哪些情形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4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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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日前,黑龙江省政府正式发布新修订的《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规定》要求,今后我省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3%-0.5%缴纳工伤保险费;工
(1)医疗和康复待遇; (2)停工留薪期待遇; (3)伤残待遇或工亡待遇。
(1)各项待遇的支付主体。a、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符合条件的工伤医疗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的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自愿解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如何享受医疗和生活保障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
被鉴定为伤残1-4级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3款规定,工伤伤残1-4级职工在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