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6-23
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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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 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03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计生委、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及中央驻湘单位: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2003〕17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颁发,现就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各区、县(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萧山社保局、余杭社保委,市级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
各区、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