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同一医保年度内,城保在职职工停止医保待遇后又恢复参加城保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如何扣减?-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10
在同一医保年度内,城保在职职工停止医保待遇后,又恢复参加城保的,按实际停止待遇月数,在本医保年度已计入的个人帐户资金中予以扣减,不足扣减的,从下一医保年度计入资金中扣减。如恢复参保时已足额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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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医保年度内,城保在职职工停止医保待遇后,又恢复参加城保的,按实际停止待遇月数,在本医保年度已计入的个人帐户资金中予以扣减,不足扣减的,从下一医保年度计入资金中扣减。如恢复参保时已足额补
城保在职职工停止医保待遇与恢复参保不在同一医保年度的,在恢复参加城保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时,应按照停止待遇之月至停止待遇月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扣减已经计入的资金,不足扣减的,从下一医
城保在职职工因患大病、重病,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男性满48周岁(含48周岁)以上,女性满43周岁(含43周岁)以上的,可比照享受其本人退休时的有关医保待遇
自2005年7月1日起,按沪劳访发[93]29号文规定“生活补助费由社会统筹解决”的本市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精减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1957年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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