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医疗保险政策 2016-12-27
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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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什么是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单位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及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按定额、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标准 1、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470元; 妊娠1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75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1-6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1-6级)革命伤残军人的统筹医疗资金使用采取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的办法。 (一)建
职工使用社保卡在市内定点医院结算医疗费用,有哪些规定? 答:参保职工患病需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时,应持本人 “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及时办理门诊
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报? 答:参保职工经办理转院手续在市外指定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带《宜兴市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患者或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社会
参保职工市外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报? 答:参保职工未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即前往市外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特定治疗项目)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带好患者或患者及代办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