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17-06-23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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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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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