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15) 2017-06-21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省 长2014年11月6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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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巢湖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12月18日巢湖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9日南京市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为使广大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2014〕第20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
为切实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维护职工生育保险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执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