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业保险费的核定、申报缴纳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须知-失业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8
一、缴费核定时间: 每年2月15日至3月30日为新年度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手续的期限。 二、核定对象: 经批准的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部分行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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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费核定时间: 每年2月15日至3月30日为新年度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核定手续的期限。 二、核定对象: 经批准的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及部分行业统筹
一、中省直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业务管理范畴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供养直系亲属遗属救济费、一次性待遇、退休死亡个人账户返还、丧葬抚恤金支付申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管理内容。
一、承办事项所需的要件 (一)参保单位增加退休人员 1、《黑龙江省(中)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台帐》; 2、《黑龙江省(中)直已参保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表》;
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报销、当期病发症医疗费用的报销及生育津贴的申领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在参保职工生育180天内、流产和实施计划生育
参保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因女职工没
一、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后,职工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实行直接刷卡结算。自胎儿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原则上办理产前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