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补充规定的通知(娄人社发〔2016〕88号) 2017-07-16
娄人社发〔2016〕88号 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财政局,娄底经开区卫生计生局、人社分局、财政分局,各县市区合管办(局)、娄底经开区合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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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人社发〔2016〕88号 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财政局,娄底经开区卫生计生局、人社分局、财政分局,各县市区合管办(局)、娄底经开区合管办,
我省正式下发《2014年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今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都可以获得补偿。小编昨日采访了解到,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5元,其中32元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无忧保医疗保险资讯:大病保险报销不设上限,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5年度的参保居民,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住院(含特定门诊慢性病,下同)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额度再给予补偿。其中,1.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年度最高补偿限额30万元。
近日,邹城市石墙镇杨岭村村民杨玉金拿到保险公司送来的二次补偿款,根据补偿比例,共补偿金额4052.29元,他成为济宁首例大病保险补偿金的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