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女职工流产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06-13
一、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16周)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怀孕满4个月(16周)及以上至7个月(28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怀孕满7个月(28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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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讯 (小编 童丹 通讯员 邓敏虹 卓银玲) 小编从广州地税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文中规定:生育妇女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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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孩子的负担将进一步减轻!其中,调整后的结算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的阴道分娩3600元,剖宫产5400元,分别比现在增加了100元。而原来部分女职工因缴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