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 2017-06-23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计生委、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及中央驻湘单位: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2003〕17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颁发,现就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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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计生委、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及中央驻湘单位: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2003〕17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颁发,现就办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