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员工离职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吗? 2017-06-14
问:我于2015年进入本市一家电器公司工作,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最近,公司以投资失败导致资金紧张为由,已经连续两个月未支付我工资。对此,我要求公司本月15日前一定要足额付清拖欠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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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于2015年进入本市一家电器公司工作,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最近,公司以投资失败导致资金紧张为由,已经连续两个月未支付我工资。对此,我要求公司本月15日前一定要足额付清拖欠我的工资,
【案情概要】许某于2001年11月5日入职A网络公司,在销售部从事销售工作。2007年7月31日,许某与A网络公司在杭州市签订了《2007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协议》,获得了A网络公司20000股
问:我在本市的一家港口装卸公司工作,2012年由于工作事故受伤,后经认定为工伤致残七级。当时,单位向所属社保中心为我申请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今年初,单位为了进一步了解我的伤残程度,提出为我安排劳动能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员工离职仅分为解除和终止两种法定情形,自动离职并非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法定概念,且司法实践中对于员工离职事由需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即使员工不辞而别
[专业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若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要求
一个月的时间说长不长说短不短,现实中也发生过最后30天遭遇工伤导致纠纷的案例。法理上,员工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那么相对的,对于单位而言,这也同时是
不合法。已提前安排休假的,不能折算后扣回。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可以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对于提前安排的休假,也是用人单位自行安排
根据法律规定,在劳资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有义务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而用人单位则要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资双方各自享有和承担权利义务,如不依法执行,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