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约定的保险价值能否超过其实际价值? - 社保案例 2017-03-19
【导读】:《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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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导读】:轿车出租给租车行,租车行又将车转租给其他人,结果车撞伤了人。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认为,吴强将车子用于营运,改变了车的用途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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