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范围及其认定!-工伤保险赔偿 2017-01-05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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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三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按下列项目支出: (一)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 (二)事故预防费; (三)职业康复费用; (四)安全奖励金; (五)宣传和科研费; (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
【内容分类】 工伤保险 【分类细目】 基本制度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 2003.09.23 【实施日期】 2004.01.01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