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早报:杭州今元嘉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经过杭州工商局注册,注册资本500万元,为正规的法人企业。专注为全国个人提供社保代缴、公积金代缴等服务。
2016年嘉兴人社保局发布《嘉兴市人力社保惠企政策(2016版)》 为帮助企业及时获取政策信息,现将近年来我市出台的一系列惠及企业的就业促进、浙商回归、人才引进、技能培训、转型升级、项目资助、社保扶持等方面政策(共计60项)在此发布。市本级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积极申报,符合条件的兑现落实。
一、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26项)
1、企业稳岗补贴
主要内容: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按规定给予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额50%的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关于做好市本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嘉人社〔2015〕151号)等。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区人力社保局申请上一年度的稳岗补贴,并提供相关材料。
2、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定,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
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退养人员等群体就业的,参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执行。
企业社保补贴与稳岗补贴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年度终了后30天内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3、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企业社保补贴与稳岗补贴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年度终了后30天内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4、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的50%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企业社保补贴与稳岗补贴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年度终了后30天内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5、农村电子商务企业社保补贴
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年度终了后30天内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6、新开办企业吸收接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税收减免
主要内容: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浙江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办法》(浙军转干〔2002〕4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
7、创业贷款和贴息
主要内容: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重点人群指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准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嘉兴市本级小额创业贷款管理办法》(嘉兴银发〔2014〕169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先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资格认定,并提供相关材料,再向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申请创业贷款和担保;创业担保贷款期满后按规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可在次月的5日前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8、创业贷款担保费补助
主要内容:鼓励担保机构提供创业贷款担保服务,对指定担保机构提供免费创业贷款担保的,按年度担保贷款本金总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助;对其他担保机构提供创业贷款担保的,按年度担保贷款本金总额的0.5%给予担保费补助。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嘉兴市本级小额创业贷款管理办法》(嘉兴银发〔2014〕169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市人力社保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9、创业孵化补助
主要内容:鼓励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创业园,重点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的创客空间。将一次性创业基地建设补助调整为创业孵化补助,被认定为嘉兴市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的,按每入驻1个创业企业(经营满1年)给予主办方2500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其中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补助总额分别提高到50万元、30万元。补助费主要用于场地租金减免等。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市人力社保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10、创业小镇一次性建设补助
主要内容:深化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结合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创业小镇建设,被认定为“嘉兴市创业小镇”的镇(街道),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
申报途径:被认定为“嘉兴市创业小镇”的镇(街道)的,由当地财政直接给予补助。
11、农村劳务合作社社员商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农村劳务合作社为社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给予每年100元/人的保费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务合作社可按年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12、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奖励
主要内容:对年收入达到120万元、吸纳社员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由当地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村劳务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2〕145号)、《嘉兴市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评估认定办法》(嘉人社〔2014〕178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且被认定为嘉兴市示范性农村劳务合作社的,由当地财政直接给予奖励。
13、家庭服务业示范企业奖励
主要内容:被认定为嘉兴市家庭服务业示范企业的,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市本级由市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每家补助2万元。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2〕155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家庭服务业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嘉人社
14、见习基地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补助
主要内容: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对被认定为“嘉兴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单位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吸纳见习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安排研究生见习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3000元,补助总额提高到15万元。其中省级见习基地不超过20万元、国家级见习基地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15、先进见习基地奖励
主要内容: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先进的见习单位,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16、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见习补助
主要内容:高校毕业生见习期不超过6个月,见习单位要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补助,其中省级见习基地补助80%、国家级见习基地补助100%。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嘉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习管理办法》(嘉人社〔2014〕1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17、见习基地综合商业保险保费补助
主要内容:见习人员综合商业保险保费补助标准为每人200元。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嘉兴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实)习管理办法》(嘉人社〔2014〕1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18、见习基地见习管理补贴
主要内容:高校毕业生见习情况纳入全省统一的高校毕业生见习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达到考核要求的,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50元的见习管理补贴,每年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19、见习基地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见习单位招(聘)用见习结束后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0、见习基地招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养老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见习单位招(聘)用见习结束后的高校毕业生,可按企业职工补缴见习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见习单位补缴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1、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2万元的岗位补贴和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就业补助。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2、公益性岗位补贴
主要内容: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岗位补贴标准以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根据该岗位所从事社会公共管理和公益服务的财政资金供给情况确定,其中:财政供给单位的,每人每月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1-财政资金供给比例),最低不少于200元;非财政资金供给单位的,每人每月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延长至退休。对政府安排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就业的,每人每月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期限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就业困难人员到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不再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嘉兴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嘉人社〔2015〕168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半年度(6、12月)终了后15日内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岗位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3、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补贴)
主要内容:对经人社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站,按指导服务后成功就业创业的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的各类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按指导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的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4、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公共培训实训服务补贴)
主要内容:对社会力量创办承担政府公共培训项目的公共培训(实训)基地,按开设培训项目数,给予每项5万元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5、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业项目开发补贴)
主要内容:对征集到的创业项目,经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进入市级创业项目库的,给予项目开发单位每项2000元的补贴,创业项目被3名及以上创业者采用并成功创业1年以上的,再给予项目开发单位3000元的补贴。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市人力社保局的通知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26、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业指导服务补贴)
主要内容:对被人力社保部门聘为创业导师并进入创业导师库,按规定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按其指导创业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对培训合格者进入市级创业培训师资库的创业培训教师开展创业跟踪指导的,可按上述规定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支持浙商浙企创业创新的优惠政策(3项)
27、浙商企业引进海外人才补贴
主要内容:浙商企业引进的海外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省政府科学技术人才补贴。同时,我市予以1:0.8省政府奖励资金配套。
政策依据:《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11〕358号)、《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国家“千人计划”与省“千人计划”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嘉组通
32、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纳税优惠
主要内容:对企业发生的高层次与高技能人才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按规定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嘉人社〔2012〕71号)、《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转型升级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嘉人社〔2012〕128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结转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33、企业高层次人才优先入住嘉兴人才公寓
主要内容:落实企业高层次人才租房优惠政策,符合《嘉兴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优先租住嘉兴人才公寓。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转型升级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嘉人社〔2012〕128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34、企业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主要内容:对引进的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在嘉兴购买住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每人50万元购房补助;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人选等国家级重点人才每人30万元购房补助;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前三位获得者每人20万元购房补助;“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每人20万元购房补助;博士研究生每人8万元购房补助;嘉兴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财政给予50%的购房补助,最高为30万元;嘉兴市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购买首套住房,财政给予8万元购房补助。
政策依据:《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嘉兴市人才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等四个政策文件的通知》(嘉委办发〔2015〕70号)、《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嘉委
36、对企业外出招聘人才实行招聘补贴
主要内容:对参加本市组织赴市外(境内)人才招聘活动的企业,由财政给予交通、住宿费50%的经费补贴。对参加本市组织赴境外人才招聘活动的企业,由财政给予50%的经费补贴
政策依据:《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设嘉兴市人才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政策意见》等四个政策文件的通知》(嘉委办发〔2015〕70号)
申报途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37、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经费资助
主要内容: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重点资助培养人员25名,第一层次50名,第二层次200名,第三层次400名。省财政对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及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12万元、8万元和4万元经费资助。第三层次培养人员资助人数控制在培养人员总数的20%,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3万元经费资助。市或县(市、区)财政和培养人员所在单位分别按1:1比例配套资助。
政策依据:《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浙江省151人才工程(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1〕1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151人才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160号)。
申报途径:对列入省151人才工程各层次的培养人员,在收到省财政的资助经费后,由当地财政给予1:1比例配套资助,一起划拨给培养人员所在单位。
38、浙江省博士后工作补助与奖励
主要内容: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人补助5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凡在浙江工作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3万元;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分两类,一类资助每人5万元,二类资助每人3万元;浙江省优秀博士后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5名,每人奖励1万元。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4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2〕115号)。
申报途径:根据省人力社保厅通知布置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向省人力社保厅推荐申报。
39、嘉兴市博士后工作补助与奖励
主要内容:企业引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嘉兴科研工作站两年期间按规定由当地财政给予每人不低于3万元的生活补助费和4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政策依据:《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和智力开发工作的若干规定>等七个政策文件的通知》(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