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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州市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补偿待遇如下:
医疗机构报销政策
三甲及市外
三乙
(含专科三甲)
二级
一级、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乡镇卫生院
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6万元
起付线(元)
800
400
300
150
报销比例(%)
55
65
80
90
6万元<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14万元
报销比例(%)
40
备注: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全省联 网、市外就医及转外就医住院治疗均按第一档(55%)执行。
二、关于落实县级中医院优惠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县级中医院发展,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1]171号)有关规定,将我市城乡参保居民在6个县(市)的县级中医院(二级)住院报销比例在当地同等级别综合医院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调整后如下:
报销政策
县级中医院(二级)
城镇居民
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6万元
起付线(元)
300
报销比例(%)
85%
6万元<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14万元
报销比例(%)
40%
说明:县级中医院(二级)为连江县中医院、罗源县中医院、闽清县中医院、永泰县中医院、福清市医院、长乐市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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