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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补偿待遇部分调整通知

2017-11-02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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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州市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补偿待遇如下:

医疗机构

报销政策

三甲及市外

三乙

(含专科三甲)

二级

一级、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乡镇卫生院

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6万元

起付线(元)

800

400

300

150

报销比例(%)

55

65

80

90

6万元<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14万元

报销比例(%)

40

备注: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全省联 网、市外就医及转外就医住院治疗均按第一档(55%)执行。

二、关于落实县级中医院优惠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县级中医院发展,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1]171号)有关规定,将我市城乡参保居民在6个县(市)的县级中医院(二级)住院报销比例在当地同等级别综合医院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调整后如下:

医疗机构

报销政策

县级中医院(二级)

城镇居民

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6万元

起付线(元)

300

报销比例(%)

85%

6万元<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14万元

报销比例(%)

40%

说明:县级中医院(二级)为连江县中医院、罗源县中医院、闽清县中医院、永泰县中医院、福清市医院、长乐市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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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保居民医保医保住院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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