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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4〕1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体制改革要求,更好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技部对2008年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2008〕731号)同时废止。
科 技 部
2014年5月6日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 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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