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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个人账户管理资料存档100年 可依法查询

2018-06-11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

今后,北京市参保人员的养老、医保个人账户对账单等社保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将由社保管理和经办部门保存100年。同时,参保单位和个人可依法查询档案信息。

参保人员登记材料永久保存

4月28日,市人力社保局网上公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对社保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有了明确“说法”。这是本市根据档案法及人保部的相关法律文件制定的,以便规范社保业务档案管理,维护其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

社保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其中涉及到参保基础信息、待遇领取、核准材料的,保管期限为100年。

此次归档范围包括社保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五险的待遇等共十类内容,保管期限各有不同。其中,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登记材料均需永久保存;而像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等)要保管100年;缴费证明材料等存10年。

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保人可提出查询

对于存档社保业务档案,参保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所需查询,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档案查阅程序提出申请,而各机构则依法在各自业务范围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已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并备案,经批准后方可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销毁时,经办机构应派两人以上监督,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对于永久保存的社保业务档案,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市级立档单位应从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市档案馆移交;区县级立档单位应从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区县档案馆移交。

专职管理员负责管档案

据介绍,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形成的业务档案由该机构集中保存,而街道社保所形成的业务档案应定期交由区县以上经办机构集中统一保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40平方米/万卷、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60平方米/万卷配置业务档案库房。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10〕10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档案局:

为了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第3号令的精神,落实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加强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制定《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

附件2: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档案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

附件2: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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