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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不签合同不缴保险需承担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2018-07-09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医疗保险早报: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韩某在某建材公司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依法享受相关非因工死亡待遇。韩父系国家公职退休人员,按月享有退休金,不具备享有生活困难补助条件;韩母无收入来源,应依法享有生活困难补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告建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导致韩某患病时不能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韩某治病所花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用应当由原告建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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