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职场指南早报:一边是雇员离开老东家后,为遵守保密协议很长时间内不得不舍己之长另谋生路;一边是雇主因为雇员的离职,企业遭受莫大损失。雇主该不该支付雇员保密费?如何支付、支付多少保密费?雇主应当如何留住雇员的忠诚?在雇主很少向雇员支付保密费的大前提下,发生在成都的一起真实案例给了我们太多思考。 时下又值年终岁末,对一些在商海闯荡多年的职业经理人、高级管理人才来说,续约、跳槽又成为他们不得不面对的一道难题:选择跳槽,意味着一段时间内不能在自己熟悉的行业内一展拳脚或者违约卷入诉讼;选择续约,一定程度上意味着重复过去,甚至重复与老东家之间的不愉快…… 上篇罕见泄“密”官司 A 案例 违反“保密协议”跳槽经理赔钱 张女士原是成都A 化工公司的部门经理,业绩不错且深得老总赏识。据介绍,张在进入该公司时曾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员工保密责任承诺书》,并在公司占有一定的股份。双方在《员工保密责任承诺书》中明确约定:张女士如果有朝一日离开该公司,在离开后的3年内不得从事相同业务。 但张后来因种种原因还是在2002年初离开了该公司,并在成都B 公司中担任销售经理职务。巧的是,两家公司都从事化工行业。她以前所在的A 公司负责人后来发现,不少客户渐渐与A 公司断绝了业务来往,并成为张现所在的B 公司的客户。A 公司因此认为,这一切都是因张跳槽且未遵守3年“保密约定”造成的。基于此,A 公司随即将张起诉到成都中院,要求张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 一审中,张女士认为,客户名单并非原所在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是公共信息,因为这些资料完全可以通过电话黄页等渠道得到。但是,A 公司却认为,张所掌握并在B 公司使用的客户资料是他们花费了劳动、金钱等才取得的,因此当属商业秘密,何况双方此前还签有保密协议。一审法院最终认可了张原所在公司的主张,并判张赔偿损失8万元、停止侵权等等。 张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并上诉到省高院,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B 思考 雇员保守秘密有无保密补偿 很多企业与员工间都没有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但“保密条款”在用工合同中均以不同形式有所体现,并约定了违反“保密条款”的后果,令人关注的是,绝大多数用工合同中都没提到员工尽到保密义务后可享有的相应权利,更没有在工资单上专门列出“保密费”之类的项目。 “这起案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种种原因并未在诉讼中提到,那就是张女士该不该从老东家处得到一定的保密补偿?”此案的知情人在向介绍情况时说,就张女士而言,她多年来一直在化工行业中从事销售工作,有着丰富的客户资源及销售经验,老东家要求她跳槽后3年内不得从事相同业务,这等于要求张在这3年内放弃自己最擅长的甚至是唯一的谋生技能,另起炉灶寻求其他谋生之路,“如果老东家没给予张女士相应的保密补偿,这对她来说是不公平的。至于如何补偿、补偿多少多久,我觉得双方可以再协商。” 中篇聚焦“保密补偿” A 雇主 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用 成都某物流公司最近连续发生的一系列事情让公司老总黄先生烦恼不已:先是公司的一名会计挪用5万多元公款后不辞而别,继而是托运二部的经理突然辞职跳到另一物流公司,并“顺便”帮该公司挖走自己几名得力干将,二部的业务因此陷入瘫痪。 两家公司工资水平差不多,黄也自信平时对这些员工都不错,他就是不明白他们为何会“背叛”自己。向黄谈起上面提到的这起典型案例,黄说:“我觉得公司不应该额外再支付员工啥子保密费,公司为啥每个月都支付你基本工资,就是要求员工要尽到最基本的义务嘛,而员工应对公司有起码的忠诚,这就是员工最基本的义务之一。”他还提到,就二部的经理而言,公司每月支付他的固定工资是1800元,目的就是要买他的忠诚。 成都某集团公司营运总监周先生每年的年薪是16万元,达到一定业绩后再额外提成,周与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周离开公司后1年内不得在相同行业从事相同工作。“年薪中的一部分应被视为保密费,尽管合同中并没提到保密费的问题。”该集团人事部负责人说。 B 雇员 “舍己之长”应得到补偿 同样身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成都某公司的刘先生认为张女士应当向老东家索要保密费,“道理很简单,我只擅长在化工行业搞销售,你不要我干这行就等于让我丧失了生存的技能。你不可能让我空着肚皮捱过这3年噻。” 成都某民营餐饮企业的营运经理姜先生原是某跨国餐饮集团的区经理,现在拿的也是高额年薪。他说:“要求我不得泄露老东家的商业秘密是可以的,但要求我几年内不得从事餐饮行业肯定是不现实的,而且我也不会同意。就算老东家拿保密条款来起诉我,我也奉陪到底。” 在调查的不同行业的数十名员工中,大家说起用工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协议,观点几乎一致———雇主应该支付保密费。不过不少人也表现得很豁达:“只要你没做大做强,老东家一般来说也懒得理你。” C 律师 可以单独约定“保密费” 合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佳林说,保密协议、保密条款在用工合同中非常普遍,但只约定保密义务而不提保密者应享受的权利这种现象也非常普遍,更别说工资单上单列“保密费”这样的收入项目了;尽管如此,这并不等于尽到了保密义务的雇员不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因为义务和权利始终应该是对等的。 何谈道,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雇员和用工方完全可以就保密的期限、范围以及保密费问题进行友好磋商,并将其写进用工合同中,“劳动部曾出台相应规章,规定雇员的保密义务为1年,尽管这一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但我个人认为将保密期限约定为3年还是过长了,而且有损雇员的利益,除非用工方支付了丰厚的保密费。” 下篇物化“雇员忠诚” A 保险公司 企业可投保“雇员忠诚” 通过多方了解,得知,我国多家财产保险公司其实早在几年前就已推出一种名为“雇员忠诚保险”的险种,但因种种原因,这一险种并未受到市场亲睐甚至被束之高阁。 在某大型保险公司的网页上,查到:所谓的雇员忠诚险是指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期间,因欺诈或不忠诚行为而导致被保险人直接经济损失为保障内容的一种保险。该保险公司的热线小姐还向解释说,被保险人一般指的是企业,雇员的欺诈或不忠诚行为包括跳槽、贪污、挪用款项、伪造账目、偷窃钱财等,这一险种能在一定程度上转移雇员“背叛”行为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B 保险经纪人 “商业秘密”不能投保 “雇员忠诚险能解决一些问题,但不可能解决雇员跳槽甚至不忠诚带来的所有问题。”江泰保险经纪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冯天才直言不讳地说。他称,在银行、保险、证券以及大型企业的财务人员中,他们直接或变相与现金打交道,雇员忠诚与否相对单位而言风险较大,投保雇员忠诚险能在一定程度上挽回因雇员贪污、挪用、做假账等给单位造成的损失,但因这些单位的领导过于自信、并未意识到风险所在以及认为制度能解决这类问题等原因,多数人并未投保这一险种。 冯说,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他们担心的其实是雇员跳槽、不忠诚等导致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被泄漏,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恰恰并非雇员忠诚险要保险的对象,因为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的价值量化起来非常困难。 C 雇员 “忠诚”岂能用金钱买 调查中发现,不少雇员对“雇员忠诚险”多多少少还是有些排斥。一企业员工陈俊说,如果一个企业有良好的发展空间,有良好的企业文化,有能够吸引员工留下的待遇,凭着对企业的感情,员工怎会轻易离职?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是建立在员工对企业的热爱以及企业行之有效的用人机制上的,这种忠诚又岂能是金钱能够衡量和买卖的? 另一企业员工黄东说,跳槽很多时候都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有的是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有的则是因为相处不愉快或者待遇问题,但没人愿意把频繁跳槽拿来当饭吃,每个人都希望有一个好的工作环境、有一份固定的收入。 职业经理人马先生对雇主购买这一险种的看法是:我把职业当作事业来经营,因此忠诚不可能从一而终,但拿了雇主一分钱就得为雇主办一分钱的事,这应该是每一个职业经理人应有的职业操守。 D 雇主 提高员工福利同样重要 企业不愿意能干员工离开,其中一个原因是招聘成本和培训成本都非常高。成都一信息公司企业负责人谈到,市场不相信眼泪,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健全、完善的情况下,他更倾向于选择投保。 不过,成都某科技企业的负责人却表示,他们公司不会投保此险,毕竟人不同于物,“我觉得投保雇员忠诚险一定程度上会打击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其拿钱保险,倒不如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或为他们创造培训机会。”
全国十三五规划明确全民参保计划,将在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民参保是政策指向也是新的市场空间,无忧保坚定信念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努力做国家全民参保计划的践行者。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
标签: 离职